气瓶充装小提示
信息来源:四川特种设备 发布时间:2023-10-19 浏览量:3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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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充装介质要与气瓶肩部制造钢印介质、规定外观涂色一致。
02 检查气瓶肩部的检验钢印或检验环是否在有效检验期内。
03 气瓶瓶体外观完整、无腐蚀,瓶色、字样、字色、色环清晰。
04 检查气瓶内是否有剩余气体,对剩余气体进行分析,防止可燃气体与氧化性气体混装发生爆炸事故;对空瓶要进行抽空置换处理。
05 检查瓶阀、瓶体有无伤痕或变形,其他附件是否齐全且符合安全要求。
06 检查工业气瓶有无防震圈(上、下两个),防震圈无裂纹。
07 检查工业气瓶有无防护瓶帽。
08 充装后的气瓶,按有关规定要逐只进行检查,合格的要粘贴“充装合格标签、警示标签”。
气瓶充装“十不准”
1.不准充装未获得气瓶制造许可资质企业生产或未经制造监督检验合格的气瓶。
2.不准充装应当办理使用登记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或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
3.不准充装超出定期检验有效期、非法改装、翻新及报废或应当予以报废的气瓶。
4.不准充装瓶阀等安全附件不齐全、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损坏以及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5.不准充装待充装介质与气瓶标志涂覆规定盛装介质不一致的气瓶以及违反充装规定超压、超量充装气瓶。
6.不准充装外观变形、明显损伤或瓶内介质不明、压力显示异常、出现泄漏、异常响声等问题的气瓶。
7.不准充装时向气瓶内添加可能对气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损伤的物质。
8.不准将移动式压力容器内的气体直接对气瓶进行倒装或者将气瓶内的气体直接对其他气瓶进行倒装。
9.不准未获取气瓶充装许可资质单位或者未取得气瓶充装作业资质人员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10. 不准在充装区域(场地)易燃、易爆、毒性气体浓度超过规定值或者气体充装设备、系统的压力超过规定值等存在安全隐患状况时从事气瓶充装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