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须知
信息来源:锅炉与安全附件检验部 发布时间:2023-09-18 浏览量: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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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范围:
锅炉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
二、递交资料
(一)锅炉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锅炉安全技术规程》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内蒙古特检院提出定期检验报检申请。
需提供资料:企业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信息);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水处理情况;受检锅炉的有关资料。
(二)锅炉化学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申请受理表;
锅炉清洗方案,包括主清洗剂、清洗工艺、清洗药剂数量、加温方式及清洗温度控制措施、清洗循环系统装置、废液处理措施等;
采用在线清洗的提交在线清洗剂的相关资料,包括:热稳定性试验报告(含最高允许使用温2)度)、清洗剂产品性能指标(含2%馏程温度)、使用说明书及安全性承诺书;
专项清洗资质(能力)见证资料,包括清洗单位证书,清洗持证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化验人员及操作人员等证书;
锅炉及循环系统状况抽查资料,包括结焦、积炭、堵塞、腐蚀、过热、泄漏及其它缺陷;如发生事故后清洗的,应提供相关说明;
清洗进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