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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车检验报检须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18 浏览量: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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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范围和含义

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机动工业车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定期检验和首次检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委托检验及相关技术服务(如技术咨询、安全顾问等)。

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指可由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式叉车。

注:参照相关标准,安装在货叉架或者货叉上的可拆卸式属具,不视为叉车的一部分。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以下简称观光车辆),指具有4个以上车轮、非轨道无架线、座位数(含司机座位)不小于6且用于旅游观光运营服务的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观光车和观光列车。

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二、递交资料

(一)首次检验申请递交资料

使用单位(申请)单位提供了以下中文资料:

使用单位营业执照;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进口场车提供型式试验合格证);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包括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项目不少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附件C和附件D中首次检验的项目);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

注:上述所提供资料如为复印件,使用(申请)单位应加盖公章,同时申请多台的,相同资料可只提供一份。

(二)定期检验申请递交资料

使用单位(申请)单位提供了以下中文资料:

使用单位营业执照;

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其内容不少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附件C和附加D中定检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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