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详解气瓶充装(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03 浏览量: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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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
1.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2.气瓶充装单位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三款:1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2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4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5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6及时申报气瓶定期检验。
3.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4.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5.气瓶充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
6.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备注:目前我市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实际受理机构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处罚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8.气瓶充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
9.气瓶使用单位含义。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2.1.2: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
10.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2.4.2.2.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员。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3)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
11.气瓶充装单位特别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2.15:(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充装许可资质,方可从事充装活动;(2)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并且落实充装前、充装后的检查与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不得错装、混装介质;(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并且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为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建立充装档案;(4)禁止充装永久性标记不清或者被修改、超期未检或者检验不合格、报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不得充装未在充装单位建立档案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5)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管理信息系统,对气瓶的数量、充装、检验以及流转进行动态管理;(6)鼓励气瓶充装单位利用二维码、电子标签等技术对气瓶进行信息化管理。
12.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3.1: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3.2.1: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13.气瓶(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3.2.2: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14.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3.3.2: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15.车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提交的资料。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3.4.1.1: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16.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提交的资料。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3.4.1.2: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 3-1);(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 C),《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 D)。(注 3-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17.使用单位气瓶信息报送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3.7: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
1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气瓶)。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附件B:
(一)车用气瓶
(二)其他气瓶
19.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附件D:
20.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气瓶)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要求★★★
21.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条件。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D2.1:(1)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注 D-7),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2)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3)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5)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注 D-8);(6)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注D-7:(1)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如《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站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等。注D-8: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依据各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D2.2:(1)充装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与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2)配备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气瓶充装管理经验,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3)每个充装地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1人,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4)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充装人员,下同)每个班次不少于 2 人,并且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5)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人,并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6)配备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掌握与充装介质相关的知识,检验设备、仪器和仪表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2.2.1:资源条件中对人员有工程技术职称要求的,如果人员无相应工程技术职称,则需要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学历应当为理工类专业。工程技术职称与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比照见表 2-1。
23.气瓶充装单位充装场所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D2.3:(1)按照介质分别设有气瓶待检区、不合格区、待充装区、充装合格区,并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2)具有专供气瓶装卸的场地和专用装卸装置,并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3)具有气瓶专用库房,划分实瓶区和空瓶区,并且设有明显标识;(4)充装单位的充装作业区域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当设有明显界线,还应当设有人员进入的安全警示标识以及安全须知;(5)具有可供移动式压力容器检查和卸载的作业场地。
24.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设备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D2.4:(1)充装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2)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卸载专用装置,并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3)抽真空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4)用于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充装设备,应当装设紧急切断系统。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D2.5:(1)充装单位装设的压力计量、温度计量、质量计量、安全阀、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有毒、可燃气体和氧气及可窒息性气体的充装单位必须配置)、紧急切断系统等应当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适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2)具有判定气瓶内部残液、残气化学性质的装置和仪器,以及处理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D2.6.1:充装设备:(1)有抽真空工艺要求的,应当具有抽真空装置,氧气充装所配置的抽真空设备应当使用氧专用油脂或无油脂润滑;(2)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装设防错装接头。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气和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当具有自动测定氢、氧纯度的化学分析仪器。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D2.6.2:充装设备:(1)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应当具有气瓶的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以及抽真空装置;(2)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应当在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卸液装置液相管道上装设切断阀和止回阀,气相管道上装设切断阀;(3)液氨、液氯等毒性气体充装单位,应当具有回收或处理瓶内余气的装置,并且安装在可防止充装时气体溢出的负压操作系统上;(4)贮存容器应当装设准确、安全、醒目的液面显示装置,并且有可靠的防超装设施。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1)具有与充装接头数量相等的计量衡器,以及专用的复称衡器,其中液氨、液氯、液化二甲醚、液化石油气充装应当配置具备超装自动切断功能的计量衡器,其他液化气体应当配置超装自动报警装置;(2)低温液化气体充装装置中的汽化器出口应当装设温度、压力控制报警系统和联锁停泵装置。
28.溶解气体充装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D2.6.3:充装场所:应当分别具有实瓶、空瓶和气体原料专用库房。充装设备: (1)具有回收或者处理瓶内余气的装置;(2)具有抽真空、测量瓶内余压、确定剩余丙酮或者吸附气体介质量、补加丙酮或者吸附气体介质的装置;具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D2.6.4:混合气体充装单位的生产场地、检验与试验能力等应当根据混合气体组分性质分别满足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充装条件的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D2.7: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包括充装要素控制程序、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充装工作记录和工作见证资料等的充装质量保证体系。配备相应要素的充装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按照相应要求履行审查确认、作出记录的职责。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D2.7.1:充装单位应当编制并且实施文件和记录控制、设备(包括充装设备和充装工艺装备)控制、充装介质检测控制、人员管理、充装工作质量控制、信息追踪和质量服务、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等要素质量控制系统。1文件控制:文件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1)受控文件的类别确定,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外来文件,以及其他需要控制的文件等;(2)文件的管理,包括编制、审核、审批批准、标识、发放、修改、回收,保管(方式、设施等)及其销毁的规定;其中外来文件控制还应当有收集(购买)、接收等规定;(3)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相关部门、人员及场所使用的受控文件为有效版本的规定。2记录控制: 记录控制范围、程序、内容如下:(1)记录的填写、确认、收集、归档、保管与保存期限、销毁等规定;(2)质量保证体系实施部门、人员及场所使用相关受控记录表格有效版本的规定。3设备控制:设备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1)设备及设备上使用的安全附件控制,包括采购、验收、建档、操作、维护、使用环境、检定校准、检修、特种设备自行检查、报废等;(2)设备档案管理,包括建立设备台账和档案,质量证明文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校准检定计划,校准检定记录、报告等档案资料;(3)设备状态控制,包括设备使用状态标识、检定校准标识、法定要求定期检验的设备检验报告等。4充装介质检测控制: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所购商品气体、气瓶余气和产品气体进行化验分析。5人员管理控制: 人员管理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1)人员培训要求、内容、计划和实施等;(2)人员的培训记录、考核档案;(3)特种设备相关人员持证上岗;(4)特种设备许可所要求的相关人员的聘用管理。6充装工作质量控制: 充装工作质量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1)对合格的气瓶进行充装,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报废气瓶;(2)充装过程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且有专人进行巡回检查;(3)气瓶充装的温度(压力)及其流速符合规定;(4)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时间及静置时间符合要求,充装后逐瓶称重和检查压力;(5)液化气瓶充装量符合有关规定,充装后逐瓶称重;(6)压缩气体充装压力符合规定。7信息追踪和质量服务控制: 信息追踪和质量服务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1)本单位办理使用证的气瓶瓶体上应当制作充装站标志(涂敷标志和信息化电子标志)和充装产品标签,标签内容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2)充装站建立健全气瓶充装、储运、销售、检验的全产业链等环节的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并且有效实施管理;(3)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对瓶装气体经销单位或者瓶装气体消费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培训。8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控制: 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1)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2)接受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3)接受定期检验,包括满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或者校验的要求;(4)特种设备许可证管理,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购买、使用和充装具有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规定,充装许可(如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特种设备许可证管理规定,特种设备许可证换证规定等。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D2.7.2: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够有效实施。(1)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各类人员岗位责任;(2)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3)用户信息反馈;(4)气瓶的检查登记、使用登记、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储存、发送;(5)充装站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检验;(6)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7)资料保管,如充装记录(含电子文档)、设备档案等;(8)不合格气瓶处理;(9)人员培训考核管理;(10)用户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服务;(11)事故报告和处理;(12)事故应急预案及定期演练;(13)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
33.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D2.7.3:充装单位应当结合充装工艺制定并且实施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内容至少包括适用范围,人员条件、设备仪器条件、操作程序和方法、监控参数、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的处理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5)充装设备操作规程;(6)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7)装卸操作规程。
34.充装工作记录和见证资料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D2.7.4:充装单位应当填写充装工作记录。充装工作记录要有操作人员、审核人员签字确认。有关充装工作记录和见证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收发瓶记录;(2)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或置换记录;(3)残液(残气)处理记录;(4)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5)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6)介质化验报告;(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8)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9)装卸记录;(10)安全培训记录;(11)溶解乙炔气瓶丙酮补加记录;(12)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D2.8:充装工作应当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21年6月1日后由《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替代)的规定,严格进行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控制、充装后检查和充装量复检,并且按照其规定进行记录,向介质购买方提交证明资料。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D2.9:充装单位在许可周期内的充装业绩应当覆盖其许可范围,并且每年的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合格,否则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者增项处理。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
37.气瓶充装定义。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1:气瓶充装,是指利用专用充装设施,将储存在压力容器中或者气体发生装置中的气体或液体介质充装到各类气瓶内的过程。(通常所说的“瓶对瓶”倒气的行为并不具备气瓶充装所具有的要素,也就不属于气瓶充装活动)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2:气瓶使用单位一般指气瓶的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3:(1)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气瓶使用安全负责,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充装单位和产权单位按照气瓶产权归属情况以及使用环节各负其责;(2)使用单位应当采购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的、经监检合格的气瓶以及气瓶阀门(采购的燃气气瓶还应当具有本使用单位的标志),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气瓶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变更以及注销手续;车用气瓶的使用登记、变更和注销由产权单位办理;(3)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有关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操作规程,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相应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且负责开展有关气瓶安全使用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4)使用单位应当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更换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瓶阀等安全附件,涂敷使用登记标志和下次检验日期;(5)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1)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气瓶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具备对气瓶进行安全充装的各项条件。盛装易燃、助燃、有毒、腐蚀性气体气瓶的充装单位(仅从事非经营性充装活动的除外)以及非重复充装气瓶的充装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所充装气瓶的使用登记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2)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同时应当提供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且对所充装气瓶满足本规程所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负责;(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其所充装的气瓶建立充装电子档案,对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以及充装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充装电子档案记录;(4)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关于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建立本单位 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及时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充装信息平台追溯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6)充装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气瓶充装以及检查工作,并且对其充装、检查工作的安全质量负责;(7)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每年向气瓶使用登记机关报送《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并且抄送气瓶及其他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情况,以及充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作业人员持证汇总表。
41.气瓶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5.1: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气瓶安全管理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以下安全管理制度:(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岗位职责以及培训制度;(2)气瓶建档、使用登记、标志涂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3)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含电子文档)保管制度;(4)气瓶以及气瓶阀门采购、储存、收发、标志、检查和报废、更换等管理制度;(5)气瓶隐患排查治理以及报废气瓶去功能化处理制度;(6)气瓶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7)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制度;(8)接受安全监督的管理制度。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5.2: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含电子档案),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气瓶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汇总表;(2)气瓶产品质量合格证、监检证书、维护保养说明等出厂技术资料和文件(或者电子文档);(3)气瓶定期检验报告;(4)气瓶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气瓶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6)事故情况或者异常情况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处理情况记录等资料;(7)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或者电子信息文档);(8)充装用仪器仪表检定、校验证书以及修理和更换记录,(9)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设备档案;(10)各类人员培训考核资料以及向气体使用者宣传教育的资料;(11)需要存档的其他资料。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5.3: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气瓶使用特点和充装安全要求,制定操作规程。气瓶使用的操作规程一般包括气瓶的使用参数、使用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日常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相应记录等内容的规定。气瓶充装相关的操作规程,应当包括充装工作程序、充装控制参数、安全事项要求、异常情况处理以及记录等。充装单位至少制定并有效实施以下操作规程:(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3)气瓶充装;(4)气体分析;(5)设备仪器。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5.4: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出厂资料、维护保养说明,对气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检查、维护保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规定的气瓶标志、外观涂层完好情况、定期检验有效期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2)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有无损坏,是否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检验有效期;(3)检查气瓶是否出现变形、异常响声、明显外观损伤等情况;(4)检查气体压力显示是否出现异常情况;(5)使用单位认为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使用单位根据检查情况,采取表面涂敷、送检气瓶、更换瓶阀等方式进行气瓶的维护保养,并将维护保养情况记录到档案中。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5.5:使用单位应当在气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送检气瓶。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充装单位除外)申请自行检验已办理使用登记的自有产权气瓶的,可在充装许可申请时一并提出申请,经评审机构按照特种设备有关检验机构核准的规定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在充装许可证书上备注"(含定期检验)”。
46.不合格气瓶的处理要求。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5.6:使用单位不得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检验不合格或者应当予以报废的气瓶。对需要报废的气瓶,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自行或者将其送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处理。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5.7.1: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演练并记录。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5.7.2:使用单位应当有效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发现以下异常情况、隐患时,操作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和消除隐患:(1)气瓶以及受压元(部)件出现泄漏、裂纹、变形、异常响声等缺陷;(2)气体充装设备、系统的压力超过规定值,采取适当措施仍不能有效控制,以及压力测定、显示、记录装置不能正常工作;(3)充装区域〔场地)的易燃、易爆、毒性气体浓度超过规定值,采取适当措施仍不能有效控制;(4)其他异常情况和隐患。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5.7.3:⑴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2)发生事故后,使用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可追溯的气瓶检查记录、充装记录等气瓶技术资料和文件;(3)发生事故后,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且协助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6.1:(1)充装装置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气体错装,必要时应当先抽真空再进行充装;(2)充装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以及溶解乙焕气体时,所采用的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以及校验有效期应当符合相关计量规范或标准的要求。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6.2:(1)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检查合格的气瓶上,牢固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标签上至少注明充装单位名称和电话、气体名称、实际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充装检查人员代号;(2)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气瓶上标示警示标签,气瓶警示标签的式样、制作方法和使用应当符合GB/T 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要求。燃气气瓶警示标签上应当注明“人员密集的室内禁用”字样。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6.3.1:(1)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且填写检查记录;(2)气瓶充装过程中,应当逐只进行检查,并且填写充装记录;⑶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可以采用电子记录方式,并且应当由作业人员签字确认。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6.3.2:检查发现以下情况的气瓶,应当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1)出厂标志、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瓶内介质未确认;(2)气瓶附件损坏、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3)气瓶内无剩余压力;(4)超过检验期限;(5)外观存在明显损伤,需检查确认能否使用;(6)充装氧化或者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7)充装可燃气体的新气瓶首次充装或者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过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6.4:(1)充装压缩气体时,应当考虑充装温度对最高充装压力的影响,压缩气体充装后的压力(换算成20℃时,下同)不得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2)充装单位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气、氧气,应当装设氢、氧浓度自动测定仪器和超标报警装置,测定氢、氧浓度,同时应当定期对氢、氧浓度进行人工检测;当氢气中含氧量或者氧气中含氢量超过0.5%(体积比)时,应当停止充装作业,同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3)充装氟或者二氟化氧的气瓶,最大充装量不得大于5kg,充装压力不得大于3MPa(20℃时)。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6.5:通用要求:(1)充装前应当逐瓶称重(车用气瓶除外);(2)应当配置与充装接头相适应的衡器;(3)衡器的选用、规格以及检定等,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衡器应当装设有超装警报或者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4)应当采用复检用衡器,对充装量逐瓶复检;自动化充装的,按照批量抽样有关规定进行复检;充装超量的气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否则不允许出充装站。低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1)充装系数应当不大于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液体密度的97%;(2)温度高于气瓶最高使用温度5℃时,气瓶内不能满液。常用低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应当不大于本规程附件B的规定,其他低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应当不大于由公式(8-1)计算确定的值。高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常用高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应当按照本规程附件B的规定确定,其他高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可以按照公式(8-2)确定其最大极限值。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6.6: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衡器逐瓶(车用焊接绝热气瓶除外)复检充装低温液化气体及低温液体的气瓶,充装超量的气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否则不允许出充装站。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6.7:(1)溶解乙炔气体充装量以及乙炔气体与溶剂的重量比,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GB/T 13591-2009))的要求;(2)充装前,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测定溶剂补加量,对于溶剂量未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补加;(3)溶解乙炔气体充装过程中,气瓶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充装溶解乙炔气体的容积流速应当小于0.015m3/h • L;(4)溶解乙焕气体充装应当采取多次充装的方式进行,每次充装间隔时间不少于8h,静置8h后的气瓶压力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时,方可再次充装。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6.8:(1)混合气体的充装系数见本规程附件B;未列入附件B的混合气体充装系数,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2)充装前,应当采用加温、抽真空等适当方式进行预处理,并且按照相应混合气体充装标准的规定,确定各气体组分的充装顺序;(3)充装每一气体组分之前,应当使用待充装的气体对充装装置和管道进行置换;(4)混合气体充装还应当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6.9:充装单位应当以纸质印刷或者扫描二维码方式显示对气瓶的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守则:(1)禁止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禁止使用任何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2)瓶装气体使用者应当购买和使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气瓶盛装的气体,不得购买和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或者报废的气瓶盛装的气体;(3)在可能造成气体回流的瓶装气体使用场合,用气设施上应当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4)在瓶内压力较高、不能直接使用气体的场合,应当在气瓶出气口装设减压阀,减压阀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且在有效期内使用;瓶装气体用户应当确保减压阀与气瓶阀门连接牢固、密封可靠;(5)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保持气瓶内具有规定的剩余气体压力或者剩余气体重量;(6)运输瓶装气体时,气瓶应当整齐放置;横放时,瓶端应当朝向一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防止气瓶倾倒;严禁抛、滑、滚、碰、撞、敲击气瓶;吊装气瓶或者气瓶集束装置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7)储存瓶装气体实瓶(注8-1)时,存放空间温度超过60℃的,应当采用喷淋等冷却措施;空瓶(注8-2)与实瓶应当分开放置,并且有明显标志;实瓶内气体互相接触会发生反应可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分室隔离存放,并且在附近配有防毒用具和消防器材;对于储存易发生聚合反应或者分解反应气体的实瓶,应当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存放空间的最高温度和限定储存数量、保存期限;实瓶储存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8)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车辆的明显位置标注“液化天然气汽车”字样,禁止将安装液化天然气气瓶的机动车辆驶入或者停放在建筑物内的停车场(库)等封闭空间;(9)盛装可燃、助燃或者毒性介质的低温绝热气瓶,不得在封闭或者受限空间场所存放和使用。(注8-1:实瓶是指充装有规定量气体的气瓶。注8-2:空瓶是指包括气瓶出厂或者定期检验后,按照规定向气瓶内充入压力低于0.275MPa(21℃时)的氮气等保护性气体的气瓶。)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7.1:(1)车用气瓶充装装置应当具有识读汽车牌照和气瓶电子识读标志的功能,并且只能对符合相应规定的气瓶进行充装;(2)临时进口气瓶在境内充装时,充装系数应当参照本规程附件B;(3)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站应当具备向气瓶充装蒸汽压不小于0.8MPa的饱和液体的能力;(4)个人产权气瓶的使用登记、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等工作,应当以协议方式委托充装单位或检验机构负责代行;(5)车用气瓶安全管理除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7.2:(1)禁止将移动式压力容器内的气体直接对气瓶进行倒装或者将气瓶内的气体直接对其他气瓶进行倒装;(2)禁止向气瓶内添加可能对气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损伤的物质。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3.7:制造单位应当明确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并且在设计文件和制造标志上注明。气瓶瓶体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当满足表3-5的规定,表3-5中未列入的气瓶设计使用年限应当在相应产品标准中作出规定。如果气瓶制造单位在出厂的气瓶上刻印或压铸充装(产权)单位标志并装设可追溯的电子识读标志,充装单位能够确保气瓶始终处于良好的维护保养状态并通过安全评估,钢质无缝气瓶或者铝合金气瓶的实际使用年限可以延长至30年,燃气气瓶的实际使用年限可以延长至12年。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9.5:气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报废:(1)气瓶或者瓶阀使用时间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的;(2)车用气瓶随报废车辆一同报废,其中出租车使用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瓶使用时间最长为8年;(3)低温绝热气瓶的绝热性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并且无法修复的。对于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有使用价值的气瓶,产权单位应当委托气瓶检验机构对气瓶进行安全评估,检验机构评估合格后应当给出延长后的使用年限。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时应当进行气瓶耐压试验。对于安全评估结论为合格的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安全性能负责,并在瓶体上涂敷“安全评估合格”字样以及检验机构名称。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不清的气瓶,应当按照表3-5的规定确定设计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