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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年报,首违不罚”全区30万余户市场主体感受“有温度的监管”

信息来源:自治区市场局 发布时间:2022-08-19 浏览量: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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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我区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助企纾困解难,针对疫情对我区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对市场主体未年报行为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通告》,决定对市场主体未年报行为实施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

一是对2021年度未年报的市场主体,以前年度均按时完成年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相关规定,对初次逾期未年报的市场主体予以告诫,指导办理信用修复,不予行政处罚。

二是对于2021年度未年报的市场主体,以前年度也未按时完成年报的,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三是对于2021年度已经按时完成年报的市场主体,以前年度有未按时完成年报的,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出行政处罚,应当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未按时年报,首违不罚”惠及全区305484户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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