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分院关于做好2023年“清明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综合管理部 2023-09-19 38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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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精神,2023年清明节:4月5日(星期三)放假1天。为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清明节期间的值班工作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清明节”期间的政务值班工作,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在位,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遇到突发情况,及时上报带班领导。

   二、切实加强清明节期间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各部门要在清明节前认真组织以防火、防盗、防泄密和防交通事故为重点的安全大检查。加强对实验室、配电室、档案室、财务室、食堂等重点部位责任区域的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确保清明节期间不发生危及内部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治安事件以及安全事故。

   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做好清明节期间信访工作。各项信访案件要责任到人,妥善处理,最大限度把各种不和谐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把各种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本部门的维稳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管理

   清明节期间,车辆统一封停在总部大院或科研中心、气瓶检验中心,节期用车严格审批手续。综合管理部将在清明节期间对车辆停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私自出车情况,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私自出车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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