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a.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在单位资质范围内负责对兴安盟地区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及矿山机电设备的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等工作,并保证检验工作质量;
b.检验工作结束后,按规定及时出具检验报告(证书),并保证检验报告(证书)及相关记录、资料的质量;
c.参与内审和管理评审,起草相关的作业指导书、管理制度等质量文件,并对其适宜性提出修改意见;
d.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482-2827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