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发改费字〔2018〕1662号

2018-12-25 709次

【关闭本页】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有关要求,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规定,自治区范围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的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收费标准降低37%,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支出通过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法定检验检测收费前应按照隶属关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公示手续,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上述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之外,承担与特种设备有关的自愿委托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自愿委托技术服务收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票据,收入的使用办法按照自治区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取消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维修保养资格审查费;机电类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及试验审查费;机电类特种设备产品生产制造监督检验费、梁式、随车、旋臂起重机、启闭机、轻小型起重设备、锅炉炉膛检修平台、升降作业平台、擦窗机、高空作业车、汽车举升机、电梯加速度及舒适性测试、电梯限速器测试、导轨垂直度、液压系统参数测试、钢丝绳无损探伤检测检验费;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资格鉴定评审费;特种设备许可证证件工本费;检验合格标志(证)工本费。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擅自缩短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违规行为,应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2〕2996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委托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内发改费函〔2015〕38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游乐设施检验正式收费标准的确认函》(内发改费字〔2005〕886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8〕1662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