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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年)》(内政办发〔2023〕30号)、自治区特检院关于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有关要求,为支持和促进全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院自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向我院缴纳特种设备相关委托检验费、技术鉴定费实行减半收取。其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个体工商户依据其营业执照进行认定。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于即日起开始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前来我院办理退费及减半缴费事宜。
二、退费办理在2023年8月31日时间前完成退付工作,超期视同为自动放弃退费。
三、对减半收取的特种设备相关委托检验费、技术鉴定费所需提交资料:
1、小微企业近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具有税务章的资料复印件及“全国个体私人经济发展服务官网查询确认”(注:核算费用人员在办理计算检验费时对减半收费进行现场网上核查确认);
2、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检验报告的复印件(三证登记单位名称必须一致);
3、缴库凭证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复印件(仅办理退费提供);
4、收款收据(仅办理退费提供);
5、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写明与原件一致的字样。
特此通知。
联系人:赵鹏燕 联系电话:3156707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乌海分院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