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本页】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呼伦贝尔分院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我院工作效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强化工作人员的行政效率意识,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即时办理和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对于服务对象申报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有:
(一)申报事项是否属本单位受理范围;
(二)申报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证书的事项;
(三)申报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提交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类型的申请材料;
(四)申报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其他事项。(如申报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填写错误以及类似错误等)。
第四条 申报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相应报告或证书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第五条 申请事项不属于我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单位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七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报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第八条 申报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受理人形式,或者申报人按照相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被服务对象投诉,一经举报查实,部室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对经办人给予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