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本页】
呼伦贝尔地区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73号令)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74号令)(以下简称“两个规定”)于2023年4月4日颁布。根据“两个规定”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及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员。
为有效贯彻落实“两个规定”要求,帮助生产及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帮助相关人员准确理解掌握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专业知识。我院拟举办特种设备生产及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培训班。请各有关单位按文件要求组织相关人员报名,我分院将根据报名情况,分期组织安排培训考核。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
二、培训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宣贯;
(三)《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定义;
(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专业知识;
(五)特种设备案例等其他相关内容。
三、相关费用
培训费:980元/项/人
费用包括:培训费、资料费等,食宿自理。
单位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呼伦贝尔分院
税号:12150000MB1G621286
开户行行号:308 1960 36087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行 账号:4709003912101011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莫日格勒河大街19号
四、报名方式
(一)培训报名人员请使用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报名和发票信息(2024年3月12日前已报名的学员需扫描下方二维码重新报名)。
(二)交费后培训结束我院会按照报名信息打印发票。
(三)培训期间,食宿自理。
五、培训时间
预计培训时间为四月初,具体时间、地点请留意公众号通知(公众号:呼伦贝尔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六、注意事项
1、本次培训人员为2024年4月1日前,已报名缴费,但未参加培训的呼伦贝尔地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
2、报到需携带纸质汇款凭证(打印件或复印件均可)。
3、需开具发票的单位,付款人需与发票名称一致,如个人汇款开具单位名称发票,需在附言中备注单位名称,未备注名称需单位出具纸质说明,培训结束后依次开具发票。
七、联系方式
电话:0470-3122633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呼伦贝尔分院
2024年3月12日